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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封存、启封要求的职工。

  2) 调转手续或已获批的辞职报告或新单位任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缴存下载。

  单位经办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单位经办人通过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

更新于: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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