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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提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杭州市本级及萧山、余杭、临平、富阳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其他县(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当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有:离休、退休(退职)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6个月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更新于: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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