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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本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以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区来展示相关内容。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全站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区显示标题、公开日期等内容。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执法公开、工作动态、人事信息、管理体制、决策机构、政府采购、应急管理、财政信息、综合考评等类别”等内容。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机关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具体信息范围可参见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信息公开目录。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

  本单位还将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杭州公积金发布”官方微信公众号、有关报纸媒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管理处,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夏令时9:00—12:00,下午2:30—6: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线(注:此电话仅用于信息公开,业务咨询请拨打12329-1),传线,电子邮箱:.cn,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邮编:31000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提交即可;网上申请请访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寄送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寄送单位: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寄送地址:杭州市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三楼,邮编:310002,联系电线,传线。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申请人可以至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管理处,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夏令时9:00—12:00,下午2:30—6: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线(注:此电话仅用于信息公开,业务咨询请拨打12329-1)。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从文末附表中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电话: )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更新于: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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